- 一、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
- 二、医疗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 三、注意事项
本文分为以下多个解答,欢迎阅读:
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介绍:
《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我国处理医疗纠纷、保障医患双方权益的重要法律依据。这两部法律文件不仅明确了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还规范了医疗事故的认定与处理流程,对于维护医疗秩序、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从这两部法律文件的角度出发,探讨医疗事故的处理原则与注意事项。
一、侵权责任法与医疗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
(一)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专门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明确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医疗损害责任的一般原则,即过错责任原则。同时,该法还规定了医疗机构在特定情形下的推定过错责任,如违反诊疗规范、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等。
(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具体要求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医疗事故的定义、分类及处理流程。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条例还明确了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如紧急情况下的抢救措施、患者病情异常或体质特殊导致的医疗意外等。
二、医疗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一)医疗事故的认定标准
医疗事故的认定需要依据患者的损害程度、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以及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损害程度通常分为四级,从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一级医疗事故,到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四级医疗事故。医疗行为的过错程度则涉及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等。
(二)医疗事故的处理流程
一旦发生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救治患者,防止损害扩大,并按照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患者或其近亲属有权要求医疗机构封存病历资料,以便后续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进行,其鉴定结论作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重要依据。
三、注意事项
(一)加强医疗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医疗水平和服务质量。同时,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的管理,确保其质量和安全。
(二)保障患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这有助于保障患者的知情权与选择权,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三)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与患者的沟通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同时,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医疗纠纷调解工作,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注意事项:在处理医疗事故时,医患双方应当保持冷静、理性,依法依规进行协商和处理。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对医疗事故处理的关注和支持,共同推动医疗纠纷调解机制的完善和发展。
- 1、认定医疗事故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 2、医疗事故法律法规
- 3、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适用《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相关问答
认定医疗事故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一)
优质回答1、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2、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应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操作不规范导致损害;3、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4、患者实际发生了人身损害后果;5、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一、认定医疗事故应具备的条件包括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如下:
1、医疗事故的主体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
2、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应的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操作不规范导致损害;
3、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失;
4、患者实际发生了人身损害后果;
5、医疗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二、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的吗
在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的理解有一个观点和原则,就是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不能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和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规定处理。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理的层面。而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所以,“不构成医疗事故就不赔偿”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存在一定的误解。对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医生在诊疗的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一些情况导致患者身体受到损害,但是这个时候并不一定就可以认定为属于医疗事故,还需要专业的鉴定才可以,有些鉴定结果也可能鉴定为不属于医疗事故。实践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非法行医、医用产品侵权、故意行为等造成的患者人身损害则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虽然有过失但尚未造成患者明显的人身损害后果的也不构成医疗事故。
医疗事故法律法规 (二)
优质回答法律主观:
1、首先是《 侵权责任法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主要注意的点有:1、医务人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生命垂危已经尽力、当时医疗水平所限)。 2、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十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用可以索赔。 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一是我国有一个《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但由于立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赔偿。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二是医疗事故是 举证责任倒置 ,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一)擅离职守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是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适用《侵权责任法》 (三)
优质回答两者是特别法规与普通法律关系,应优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条例没有规定的,适用侵权责任法;
以下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关于赔偿的部分条例(详细参见《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 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反悔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
(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十一条 参加医疗事故处理的患者近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的,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本条例第五十条的有关规定计算,计算费用的人数不超过2人。
第五十二条 医疗事故赔偿费用,实行一次性结算,由承担医疗事故责任的医疗机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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